記者趙晨熙 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,近日,教育部頒布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,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,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,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。
《辦法》規定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、中小學生,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。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、公開的原則,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,引導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,共同抵制校外培訓違法行為,營造有利于學生成長成才的良好環境。
依據行政處罰法、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和規章立法權限,《辦法》明確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、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、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,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。
《辦法》要求,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監督制度,壓緊壓實執法責任,保障校外培訓執法取得實效。要求建立掛牌督辦機制、公開通報機制、統計報告機制、責任追究機制,既強化對處罰過程中濫用、超越職權等違法行為的監督,又督促執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,依法嚴查校外培訓違法行為。